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合同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学校对《合同管理办法》(华航校发〔2019〕100号)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集中采购合同、非集中采购合同复核程序及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的职责。修订后的《合同管理办法》(华航校发〔2024〕87号)已于2024年10月22日印发。为了方便广大教职员工理解和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合同、非集中采购合同的复核
集中采购合同、非集中采购合同正式签订前,相关部门应对审查过的合同文本与签订的合同文本的一致性进行复核。
(一)集中采购合同的复核
对于集中采购合同,完成集中采购手续后,由学校法务中心牵头,对拟签合同与招标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复核工作程序及要求:
1.提出复核申请。合同承办单位填写《合同复核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项目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双方协商一致后草签的合同文书等至法务中心。
2.组建复核小组。法务中心组建合同复核小组,成员由合同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法务中心等部门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共同组成。
3.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采取会议形式进行,由合同承办单位介绍项目概况,以及与供应商洽谈协商、合同内容情况等,复核小组对审查过的合同文本与签订的合同文本的一致性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并填写《合同复核意见表》(见附件2)。
(二)非集中采购合同的复核
对于非集中采购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包括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合同承办人、相关教师代表等不少于3人的复核小组进行复核并填写《合同复核意见表》。
《合同复核意见表》作为集中采购合同、非集中采购合同承办单位在OA系统提交合同审核流程的必要附件。
(三)单笔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复核
对于单笔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合同,由学校法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复核工作。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作为合同承办单位在OA系统提交合同审核流程的必要附件。
二、执行时间要求
《合同管理办法》(华航校发〔2024〕87号)自2024年10月22日起执行。
三、合同审核流程要求
自2024年10月22日起,在原审核流程要求的基础上,在OA系统提交合同文本及附件资料时,在附件栏同时提交《合同复核意见表》,否则不予审核通过。在本办法发布之前申请、在走流程的集中采购合同、非集中采购合同按照原办法执行。
联系人:刘建红
联系方式:2083050
法务中心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