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建设,进一步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加快形成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需要而设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理事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凝聚各方面力量,推进改革发展,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为目标,积极推动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1人。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理事会顾问若干人。

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连任。

第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七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理事

第八条 理事由以下方面的代表组成: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九条 理事包括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

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当然理事。

第十条 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的发展规划、有关重大决策等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知悉学校采纳和执行情况;

(二)根据需要,优先招聘学校毕业生,享有学校提供的教育、培训等服务;

(三)优先与学校开展科学研究,联合创办产业;

(四)使用学校文化体育等公共资源;

(五)参加理事会活动,受邀出席学校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为学校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二)优先向学校提供学校可承担的科技、生产开发合作项目及产学研工程项目,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

(三)促进学校与各界联络,吸引更多力量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

(四)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建言献策、一定的经费物资或其它方面的支持;

(五)宣传学校,扩大学校的办学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三条 理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申请辞去理事:

(一)主动申请辞去理事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理事义务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理事职务的。

第十四条 理事会需增补理事时,由学校或理事提名推荐,通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或通讯方式表决,经全体理事的1/2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议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通过全体会议或理事长会议开展工作。理事长会议参会人员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由理事长或由其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协商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或理事长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定期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和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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