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原华北航天工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78年,原隶属于航天工业部。1999年划转至河北省,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是河北省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共建高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继承和弘扬航天精神,秉持“进德修业、精益求精”的校训,“崇学乐教、言传身教”的教风,“勤学、慎思、求真、笃行”的学风,“自立自强、重信重义、至真至善、爱国爱校”的精神,面向全国、立足河北、深耕廊坊,服务京津冀和航天航空行业,努力建设全国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华航天工业学院,中文简称:华航。英文名称: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AEROSPACE ENGINEERING,英文简称:NCIAE。
学校登记注册地址为河北省廊坊市爱民东道133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nciae.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为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由学校举办者决定。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坚持“以需为源、特色创新,以学为主、质量至上,育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基本办学理念,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的人才培养理念,秉持全面发展、因材施教、学思结合、知行合一的教育教学原则,培养具有健全人格、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基础扎实、为人朴实、作风务实”特点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指导、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资金,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二章 职 能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规律,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思想、理论和实践,以实现发展目标。
学校建立健全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有关事项按规定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工为主,工、管、理、经、法、文、艺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行业需求和自身实际,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设定培养目标。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办学能力,自主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方案和模式,招收品学兼优的学生。
学校设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质量评价与保障体系。
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实施,需经学术委员会通过、校长批准。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颁发条件,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并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建立完善的评价和激励体系,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与国(境)内外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术单位等开展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学校与国家五年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学校五年发展规划,经教代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决定后实施。
第三章 人 员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以及与学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未经校长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部门身份及其他校内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机构,健全师生员工权益的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其他各类受教育者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享有学校提供的与其职级、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和福利。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为人师表,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五)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面向国(境)内外选聘优秀人才充实教职工队伍。学校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对全体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或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岗位职责和任务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校内机构设置及其党员人数,决定设立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依法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校务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处理校务。校长、副校长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可由校长聘任名誉校长、顾问等。
第三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处理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长职权及学校实际制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实施。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其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由校长聘任。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依其章程选举产生,校长聘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生学位的评定、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学院(系、部)和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系、部)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内部可设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学生管理及其他服务机构。
学院院长(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学院设党委(总支、支部),学院党委(总支、支部)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系、部)设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规定交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学院设学术、学位分委员会,依据学校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制定各自章程,行使本级学术、学位职权,接受学校学术、学位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若干党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规定产生和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学生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求,依照学校有关制度组织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外部关系
第四十八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制定理事会章程,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应遵守学校校友会有关制度,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学校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学校可聘请捐资助学或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衔。
第五十二条 学校愿同合法机构及守法人士开展互利合作,可视需要同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联合设立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机构,并可视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
第六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和合理使用学校名称、学校标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深化后勤改革,不断完善后勤保障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和便利。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条 学校校徽由内外两个圆环组成。内部的圆环中包含华航、书本和1978等三部分内容。变形的“HH”是“华航”的汉语拼音字头,与红色三角形构成带助推器的火箭造型,又是中国航天徽标的变形;下面蓝底白字的“华航”篆体简称构成书本造型,又似火箭发射的基座。1978为建校时间。外部蓝色圆环内为学校中文校名(繁体)、英文校名。
学校徽章为题有学校横式中文校名(繁体)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一条 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与横式中文校名(繁体)上下标准组合。
第六十二条 校歌为《向天》。
第六十三条 校色为航天蓝。
第六十四条 校庆日为9月8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自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